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试行)
第六章 卫生

第四十四条

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试行) 第六章 卫生 第四十四条 工作服的选材、式样及穿戴方式应与配制操作和洁净度级别要求相适应。
洁净室工作服的质地应光滑、不产生静电、不脱落纤维和颗粒性物质。无菌工作服必须包盖全部头发、胡须及脚部,并能阻留人体脱落物并不得混穿。
不同洁净度级别房间使用的工作服应分别定期清洗、整理,必要时应消毒或灭菌。洗涤时不应带入附加的颗粒物质。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01-03-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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