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四章 执业 第三十一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四章 执业 第三十一条 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6-0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