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四章 执业

第三十三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四章 执业 第三十三条 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6-0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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