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四章 执业 第三十五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四章 执业 第三十五条 医疗机构对传染病、精神病、职业病等患者的特殊诊治和处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6-0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