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四章 执业 第三十七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四章 执业 第三十七条 医疗机构必须按照人民政府或者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收取医疗费用,详列细项,并出具收据。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6-0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