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南阳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期限移交配套建设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和相关资料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定的教育主管部门做出限期移交决定;逾期不移交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