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20-11-06 共 4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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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南阳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和建设,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 第二条 南阳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和建设,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中小学校,是指小学、初中、普通高中... 第三条 南阳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应当坚持党的教育方针,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教育优先发展,坚持面向现代... 第四条 南阳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领导和组织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将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纳入国民经... 第五条 南阳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教育、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编制、用地... 第六条 南阳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将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规划和建设执行情况纳入教育督导范围。 市...

第二章 规划

第七条 南阳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第二章 规划 第七条 市、县(市)教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编制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规划,经本... 第八条 南阳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第二章 规划 第八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规划应当根据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综合考虑居住人口容量、结构分布及交通环... 第九条 南阳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第二章 规划 第九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科学确定服务半径、建设数量、用地面积、规模、班额等各... 第十条 南阳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第二章 规划 第十条 旧城区改造应当符合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规划,根据需求新建或者改扩建学校;不能保证区域内学龄人口入学需求... 第十一条 南阳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第二章 规划 第十一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市、县(市)教育、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应当... 第十二条 南阳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第二章 规划 第十二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规划自批准后三十日内应当在政府网站上向社会公布,公布的内容应当包括规划批准文件、... 第十三条 南阳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第二章 规划 第十三条 经批准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规划应当纳入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予以落实,纳入乡规划、村庄规划统筹实施... 第十四条 南阳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第二章 规划 第十四条 市、县(市)教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每三年组织一次对中小学校、幼儿... 第十五条 南阳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第二章 规划 第十五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审批修建性详细规划时,涉及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的,应... 第十六条 南阳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第二章 规划 第十六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闲置或者待开发的土地,应当优先规划为教育增容用地。 城乡规划用地调整造成居住人口... 第十七条 南阳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第二章 规划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预留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性质,或者将预留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改... 第十八条 南阳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第二章 规划 第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城市拆迁、旧城改造时,应当根据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规划和现有中小学校、幼儿... 第十九条 南阳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第二章 规划 第十九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因合并、分立、置换、搬迁、停办等需要对用地进行调整的,由教育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

第三章 建设

第二十条 南阳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第三章 建设 第二十条 市、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财政等部门,根据入学需求,按照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规... 第二十一条 南阳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第三章 建设 第二十一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资金按照下列渠道筹措: (一)财政拨款; (二)社会组织及个人的出资、捐资; ... 第二十二条 南阳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第三章 建设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需要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收费和服务性... 第二十三条 南阳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第三章 建设 第二十三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建筑设计应当充分考虑教育教学需要以及中小学生和学龄前儿童使用特点,达到或者高于国家... 第二十四条 南阳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第三章 建设 第二十四条 毗邻现有中小学校、幼儿园或者中小学校、幼儿园预留用地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应... 第二十五条 南阳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第三章 建设 第二十五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按照有关规定,禁止设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 第二十六条 南阳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第三章 建设 第二十六条 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进行规划建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周边五十米范围内,不得规划建设废弃物... 第二十七条 南阳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第三章 建设 第二十七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应当满足学生治安安全、交通安全、接送便捷和应急疏散需要,门前和周边道路应当...

第四章 配建和移交

第二十八条 南阳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第四章 配建和移交 第二十八条 新区开发、旧城改造以及建设项目需要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政府除自行组织建设外,可以委托建设... 第二十九条 南阳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第四章 配建和移交 第二十九条 建设项目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市、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拟定该地块的出让方案... 第三十条 南阳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第四章 配建和移交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和房屋销售现场,公示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的产权归属、办学性质、规... 第三十一条 南阳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第四章 配建和移交 第三十一条 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与建设项目同时办理规划、土地、建设等审批手续,与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 第三十二条 南阳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第四章 配建和移交 第三十二条 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验收组织单位应当通知教育主管部门参加。对配建中小学... 第三十三条 南阳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第四章 配建和移交 第三十三条 配建的中小学校、幼儿园竣工验收合格后六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当依据建设项目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 第三十四条 南阳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第四章 配建和移交 第三十四条 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移交前由建设单位负责管理维护,并承担相应费用;移交后由市、县(市、区)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南阳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 南阳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机关通报批... 第三十七条 南阳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区)城市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 第三十八条 南阳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建设单位未在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和房屋销售现场,公示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的... 第三十九条 南阳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期限移交配套建设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和相关资料的,由...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南阳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官庄工区、鸭河工区和卧龙综合保税区等管理委员会根据市人民政府的... 第四十一条 南阳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