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第二章 规划

第十三条

南阳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第二章 规划 第十三条 经批准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规划应当纳入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予以落实,纳入乡规划、村庄规划统筹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确需修改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履行下列程序:
(一)组织专家对修改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
(二)在本地主要媒体上公示或者采用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并组织听证;
(三)依法提出修改建议并附论证、公示和听证等材料;
(四)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规划修改后,应当由本级人民政府重新公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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