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第二章 规划

第十四条

南阳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第二章 规划 第十四条 市、县(市)教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每三年组织一次对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规划实施情况的评估,并提出评估报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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