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第二章 规划

第十六条

南阳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第二章 规划 第十六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闲置或者待开发的土地,应当优先规划为教育增容用地。
城乡规划用地调整造成居住人口增加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对增加学生人数和所属区域的中小学校、幼儿园资源进行评估,根据需要增加预留教育用地。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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