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第二章 规划
第十五条
南阳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第二章 规划 第十五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审批修建性详细规划时,涉及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的,应当征求教育主管部门意见,并按照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规划预留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
规划预留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确定用地位置和界线,实行储备管理,确保满足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建设需求。
规划预留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确定用地位置和界线,实行储备管理,确保满足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建设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