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第二章 规划
第十八条
南阳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第二章 规划 第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城市拆迁、旧城改造时,应当根据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规划和现有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面积,按照先建后拆的原则,做好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就近补偿建设或者异地重新建设工作。原有用地面积低于规定标准的,应当依法提高。
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中小学校、幼儿园土地的,应当按照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规划要求,确定新校选址、建设规模、建设主体、建设周期、建设资金、搬迁时间,妥善安置学生后,进行征收。
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中小学校、幼儿园土地的,应当按照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规划要求,确定新校选址、建设规模、建设主体、建设周期、建设资金、搬迁时间,妥善安置学生后,进行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