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第三章 建设 第二十条 南阳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第三章 建设 第二十条 市、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财政等部门,根据入学需求,按照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规划,提出中小学校、幼儿园年度建设计划,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列入政府投资建设计划。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