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第三章 建设

第二十一条

南阳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第三章 建设 第二十一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资金按照下列渠道筹措:
(一)财政拨款;
(二)社会组织及个人的出资、捐资;
(三)建设单位纳入综合开发计划的建设资金;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渠道筹措的资金。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相关政策,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及个人捐资助学、投资建学、依法建设民办中小学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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