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第三章 建设

第二十二条

南阳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第三章 建设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需要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收费和服务性收费等项目清单,并向社会公布。对国家和省规定予以减免的收费项目,应当依法减免;对于本市有权减免的收费项目,应当予以减免。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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