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第三章 建设 第二十三条 南阳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第三章 建设 第二十三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建筑设计应当充分考虑教育教学需要以及中小学生和学龄前儿童使用特点,达到或者高于国家和省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消防、安全、人防、抗震、防雷、防洪、环保、绿化、节能、隔声、疏散、卫生等设计规范和建设标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