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第二章 规划 第十二条 南阳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第二章 规划 第十二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规划自批准后三十日内应当在政府网站上向社会公布,公布的内容应当包括规划批准文件、规划文本、图纸和相关说明等。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