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第四章 配建和移交 第二十八条 南阳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第四章 配建和移交 第二十八条 新区开发、旧城改造以及建设项目需要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政府除自行组织建设外,可以委托建设单位根据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及有关规定予以配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