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第三章 建设

第二十七条

南阳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第三章 建设 第二十七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应当满足学生治安安全、交通安全、接送便捷和应急疏散需要,门前和周边道路应当施划人行横道线,设置强制减速带和提示标志、标线以及防冲撞设施,并按有关规定合理设置家长接送区和临时停车区。
中小学校、幼儿园门前和周边道路具备规划建设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定设置人行天桥和地下通道。
因城市建设,需要开挖、截断中小学校、幼儿园外部通行道路的,建设单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后,应当在开工七日前书面通知中小学校、幼儿园,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通行措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南阳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