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第四章 配建和移交

第三十条

南阳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第四章 配建和移交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和房屋销售现场,公示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的产权归属、办学性质、规模和标准、计划开工和计划竣工日期等信息。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南阳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