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第四章 配建和移交

第三十二条

南阳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第四章 配建和移交 第三十二条 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验收组织单位应当通知教育主管部门参加。对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不符合规划条件、设计方案、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的,不予办理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和产权登记手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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