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第四章 配建和移交

第三十四条

南阳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第四章 配建和移交 第三十四条 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移交前由建设单位负责管理维护,并承担相应费用;移交后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定的教育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维护,并承担相应费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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