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南阳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机关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组织编制、报批、备案或者擅自变更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规划的;
(二)未将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规划的有关内容纳入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
(三)未按照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规划预留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的;
(四)擅自改变规划预留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性质或者改作他用的;
(五)在城市拆迁、旧城改造时,未按照先建后拆的原则做好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就近补偿建设或者异地重新建设工作的;
(六)中小学校、幼儿园因合并、分立、置换、搬迁、停办等需要对用地进行处置时,造成现有教育资产总量减少的;
(七)未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告中明确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规模、建设标准、产权国有、建成后政府回购或者无偿移交以及违约责任等事项,或者未将其纳入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的;
(八)配建的中小学校、幼儿园不符合规划条件、设计方案、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对建设项目办理竣工验收、备案、产权登记等手续的;
(九)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制定和执行中小学校、幼儿园年度建设计划的;
(十)教育督导机构未依法履行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规划和建设执行情况专项督导职责的;
(十一)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一)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组织编制、报批、备案或者擅自变更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规划的;
(二)未将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规划的有关内容纳入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
(三)未按照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规划预留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的;
(四)擅自改变规划预留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性质或者改作他用的;
(五)在城市拆迁、旧城改造时,未按照先建后拆的原则做好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就近补偿建设或者异地重新建设工作的;
(六)中小学校、幼儿园因合并、分立、置换、搬迁、停办等需要对用地进行处置时,造成现有教育资产总量减少的;
(七)未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告中明确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规模、建设标准、产权国有、建成后政府回购或者无偿移交以及违约责任等事项,或者未将其纳入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的;
(八)配建的中小学校、幼儿园不符合规划条件、设计方案、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对建设项目办理竣工验收、备案、产权登记等手续的;
(九)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制定和执行中小学校、幼儿园年度建设计划的;
(十)教育督导机构未依法履行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规划和建设执行情况专项督导职责的;
(十一)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