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南阳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建设单位未在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和房屋销售现场,公示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办学性质、规模和标准、计划开工和计划竣工日期等信息的,由市、县(市、区)城市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