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第二章 规划

第九条

南阳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第二章 规划 第九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科学确定服务半径、建设数量、用地面积、规模、班额等各项指标体系。
城市新区开发、旧城区改造时,三千居民以上规模的住宅区,配套建设幼儿园;五千居民以上规模的住宅区,配套建设小学;一万居民以上规模的住宅区,配套建设初中;规模较大的住宅区,可以适当集中规划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未达到配套标准的住宅区,应当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统一规划、集中配建;科学规划高中阶段教育学校布局,统筹普通高中和完全学校规划建设。
农村地区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教育资源的实际情况,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合理确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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