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第二章 规划
第七条
南阳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第二章 规划 第七条 市、县(市)教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编制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并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公布实施。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规划编制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规划编制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