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南阳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将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规划和建设执行情况纳入教育督导范围。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应当至少每二年组织开展一次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规划和建设执行情况专项督导,督导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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