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南阳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教育、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编制、用地供给、建设管理等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生态环境、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人防、税务、地震、文物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中小学校、幼儿园土地供应、征收等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生态环境、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人防、税务、地震、文物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中小学校、幼儿园土地供应、征收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