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南阳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领导和组织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将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优先安排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建设用地和资金。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