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三十条

南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三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发展改革、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制定激励政策,推进秸秆肥料化、饲料化、能源化、工业原料化和食用菌基料化开发,逐步实现秸秆综合利用。
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秸秆禁烧的监督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秸秆禁烧的宣传和巡查等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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