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二十九条
南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二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鼓励政策,引导农用机械生产企业对大型收割机、粉碎机、脱粒(壳)机等农用机械配备降尘、防尘设施,减少农业作业扬尘。
经营性花生脱壳、秸秆粉碎等农产品初加工应当采取密闭措施和除尘设施,有效防治扬尘污染。
经营性花生脱壳、秸秆粉碎等农产品初加工应当采取密闭措施和除尘设施,有效防治扬尘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