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二十八条 南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推广缓控释肥等技术,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科学合理施用农药、化肥、薄膜等农业投入品,资源化利用农业废弃物,防止农业面源污染,降低大气污染物排放量。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