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二十七条 南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植树造林和城市绿化的监督管理,采取科学有效的防治措施,减少树木飞絮对大气环境的影响。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