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二十五条

南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二十五条 在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大气污染重点控制区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限制新建、改建、扩建混凝土搅拌站。不符合环保要求的,应当按照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规定限期关闭;临时建设的,应当在其许可到期时自行关闭。
现有混凝土搅拌站应当按照要求落实储存、生产、运输等环节的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并按照要求清洗混凝土搅拌、原料运输车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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