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二十三条
南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二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优化城市功能和布局,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加强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鼓励公众选择公共交通、自行车、步行等低碳、环保出行方式。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制造和使用以清洁能源为动力的机动车,推进配套设施建设。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部门科学规划交通组织,优化信号调配,完善交通设施,提高城市路网通行效率,减少机动车因怠速或者低速行驶造成的污染。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制造和使用以清洁能源为动力的机动车,推进配套设施建设。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部门科学规划交通组织,优化信号调配,完善交通设施,提高城市路网通行效率,减少机动车因怠速或者低速行驶造成的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