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六条

南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六条 大气污染防治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市人民政府对有关部门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县(市、区)人民政府大气环境改善目标完成情况实施考核。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并作为对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南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