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南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实行大气污染防治网格化监督管理制度。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无缝对接的原则,科学划分网格单元,明确网格管理对象、管理标准和责任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