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七条 南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自觉履行大气环境保护义务,对污染大气环境的违法行为有权进行投诉、举报。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大气污染防治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给予表彰奖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