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鼓励与支持 第二十六条 南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鼓励与支持 第二十六条 鼓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支持本单位人员参加时代楷模、道德模范、岗位学雷锋标兵、身边好人等先进模范人物评选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6-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