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鼓励与支持 第二十八条 南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鼓励与支持 第二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表彰奖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6-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