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

第三十条

南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 第三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科学
规划、合理布局、规范设置、建设完善下列公共设施:
(一)道路、桥梁、公共交通场站、交通标志标线、交通隔离设施、交通信号灯、交通监控系统等交通设施;
(二)人行横道、过街天桥、地下通道、绿化照明、停车场(泊位)等市政设施;
(三)盲道、坡道、电梯等无障碍设施;
(四)商场、超市、集贸市场等生活设施;
(五)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文化体育设施;
(六)公园、广场、游园、绿道等休闲娱乐设施;
(七)行政区划、自然地理、住宅小区、应急避难场所、公共厕所、街道、楼宇、门牌等地名标识标示设施;
(八)便民服务中心、警务室、卫生服务站、日间照料中心(养老服务站)、文化活动室、生活小超市、健身器材、充电桩等社区服务设施;
(九)自动体外除颤仪、轮椅、母婴室等便民设施;
(十)公共厕所及垃圾分类投放收集、垃圾中转、污水处理等环境卫生设施;
(十一)公益广告栏、宣传栏及文明行为提示牌等宣传设施;
(十二)其他与文明行为促进有关的设施。
前款规定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加强日常检查,保证设施完好、使用正常、整洁美观。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6-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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