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
第三十一条
南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 第三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地方特色文化、新时代公民道德规范以及法律法规等宣传教育,培育时代新风尚,营造积极健康、崇德向善的社会氛围。
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网络平台等媒体和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所、站)、志愿服务中心、道德讲堂、文化书屋等公共文化服务平台应当开展文明行为宣传和舆论监督,报道先进典型,弘扬美德善行。
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网络平台等媒体和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所、站)、志愿服务中心、道德讲堂、文化书屋等公共文化服务平台应当开展文明行为宣传和舆论监督,报道先进典型,弘扬美德善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