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

第三十二条

南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 第三十二条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应当倡导传承、发展乡村优秀传统文化,提升村民精神风貌,培育文明乡风、良好家风、淳朴民风,提高乡村社会文明程度。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加强乡村思想道德、公共文化建设,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制定完善村规民约、文明公约,开展移风易俗活动。
鼓励村(居)民委员会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村规民约、文明公约。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6-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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