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

第三十四条

南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 第三十四条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应当组织开展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园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6-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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