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

第三十五条

南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 第三十五条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在每年3月第一周依法组织开展新时代文明实践推动周活动。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会同新闻媒体及有关部门对社会反响强烈、群众反映集中的不文明行为予以曝光,但涉及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个人隐私、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法律规定不得曝光的信息除外。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6-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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