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

第三十六条

南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 第三十六条 行政审批、公共资源交易、公用事业以及金融、邮政、通信、医院、交通、宾馆、商业等服务行业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本行业窗口服务承诺,增强文明服务意识,提升服务质量。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6-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南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