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 第三十八条 南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 第三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流浪宠物救助体系,加强对失养、失散宠物的救助和管理。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开展流浪宠物的保护、救助等公益活动,鼓励公民领养失养、失散宠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6-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