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

第四十条

南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 第四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依法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进行监督,组织人大代表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进行视察、检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6-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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