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 第四十条 南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 第四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依法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进行监督,组织人大代表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进行视察、检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6-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