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
第三十九条
南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 第三十九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支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有权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举报和投诉,对不履行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职责的情况予以反映。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受理举报、投诉的方式和途径;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举报人、投诉人的身份信息等应当予以保密。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受理举报、投诉的方式和途径;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举报人、投诉人的身份信息等应当予以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