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 第三十七条 南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 第三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服务行业在推行智能化服务时,应当保留、完善人工服务等传统服务方式,为运用智能化服务技术有困难的社会群体提供便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6-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